男子称修车时车灯被“以旧充新”,4S店:当时还没修理结束
发布时间:2024-07-01 17:36:04 浏览量:
近日,消费者李先生向澎湃新闻质量观投诉平台(https://tousu.thepaper.cn)反映,2023年12月22日,他驾驶一辆沃尔沃XC60型号的汽车遭遇交通事故,事后通过保险赔付将损坏车辆送至甘肃金岛福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1月23日,李先生被告知车辆维修进入尾声,但他在维修点发现车辆右前大灯被换成了旧件,认为汽车公司“以旧充新”,于是将车锁上停放在店内,希望对方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假一赔三,但遭到拒绝,双方协商未果。
接到李先生投诉后,澎湃新闻多次致电甘肃金岛福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当时维修车辆还并未交付,车辆还在做检测,没有来得及换上新灯。
消费者投诉:
李先生介绍,他于2020年在甘肃金岛福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4S店购买了一辆沃尔沃XC60型号的汽车,之后常在该店保养、维修汽车。2023年12月22日,李先生驾车的时候不慎撞上了路边指示牌,事后走保险赔付程序,李先生仍选择该4S店对损坏汽车处理维修。
1月23日,李先生被告知车辆维修进入收尾阶段,他前往维修点从自己的车上取文件袋时查看了车辆维修情况,发现车头右侧被换上了旧灯。
“我去店里的时候引擎盖是开着的,车头换上的灯很明显是旧件。我向工作人员反映了这个问题,他们马上拿出新灯说要给车子换上。新灯早就到货了,他们之前却没有安装。”
根据李先生提供的聊天记录,汽车公司经理在与李先生的事后协商过程中表示,当时车辆还未交付,处于维修状态,所以未及时换上新灯。
李先生称,车辆事故比较大,需要换很多配件,损坏最明显的就是大灯、保险杠、引擎盖、安全气囊等,他认为,保险承担的费用是汽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协定的包干价,此次维修金额比较大,如果店里换上旧灯“以旧充新”,自己没发现车子被安上了旧灯,汽车公司就可以省一笔两万元的灯钱,所以怀疑车辆其他配件的维修、更换方面也存在隐患。
李先生提供的配件订货单显示,此次维修所需更换配件较多,总费用合计超过14万元。
“我也向沃尔沃厂家、运管部门进行了投诉,目前一直没有处理结果。”李先生说。
企业回应:
接到李先生投诉后,澎湃新闻致电甘肃金岛福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处理本次维修项目的事故专员称,1月23日,李先生向公司询问维修进度,他表示目前还在测试阶段,下午两三点之后才能向李先生交付车辆,没想到李先生上午就到达了维修点,自己由于家中有事,并未赶到现场。
随后,澎湃新闻多次联系甘肃金岛福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理了解具体情况。“李先生的车辆底盘维修完成后,大灯还没到货,为了维修进度,工作人员借用了其同样规格的灯装车进行路试,发现车辆存在抖动(前轮钢圈失圆)和前轮轴承异响,于是又补发相关配件,继续进行测试。1月23日早上,车辆还没交付,李先生说自己要去车上拿一个文件袋,取东西时查看了维修情况,发现车辆前灯并未更换新件,但工人此时还在拆装机盖调整缝隙间距,装卸机盖,之后还要进行钣金修复,车辆还在维修处理过程中。李先生对目前的维修情况表示不信任,锁车带走钥匙后就离开了。”
对于李先生在维修过程中对所换配件的顾虑问题,4S店经理表示,维修结算以后都有明确清单可以在网上查看,公司不存在骗保行为。公司保证更换的每个部件都是原厂正品件,并提供该车发料情况及配件溯源码,根据厂家要求,标明所更换的配件相应的质保期。汽车维修完成后出现任何问题,公司都会及时处理。
律师说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需综合判断。因车辆并未交付,如仅是大灯存在暂时性替代使用,后续及时更换新灯,且经营者有证据能够证明这一情况合理性的,则可能不会被认定为欺诈;但如经鉴定,车辆其他配件也存在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届时,即使经营者有证据证明大灯未及时更换存在其他原因,亦属于欺诈,消费者可依法按照消费者欺诈退一赔三维权。
赵良善建议,针对双方各执一词情况,消费者可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反馈,亦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来鉴定全部维修主配件,从而确定是否为原厂正品、是否存在以旧充新等欺诈行为,如存在,可依法维权主张赔偿。